0082___第十二章 基督的降卑__
第十二章 基督的降卑
基督的降卑
基督的降卑(Humiliation of Christ)在神學上是指祂在神性位格中,為了救贖人類,自願放棄祂在道成肉身前所享有的榮耀與尊貴,並處於一種受限制、受苦難的狀態。這並非意味著祂神性的喪失,而是祂神性的榮耀在祂的人性中被遮蔽,且祂在人性中經歷了法律與苦難的重擔。
《西敏信條》與普林斯頓神學傳統皆強調,基督的降卑不僅發生在祂的出生,更貫穿了祂在世的整個生命歷程,直至祂的死亡與埋葬。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理解這一教義:
- 道成肉身(The Incarnation):這是降卑的起點。無限的神成為有限的人,這本身就是極大的降卑。祂取了奴僕的形像,成為人的樣式,這不僅是本體上的謙卑,更是祂進入受造界、受律法約束的開始。
- 受律法約束(Subjection to the Law):基督不僅生在律法之下,更完全順服律法的要求。祂作為人類的代表性元首(federal head),必須履行亞當在行為之約(covenant of works)中所失敗的義務,以滿足神的公義。
- 經歷苦難(The Sufferings):基督在世的一生中,經歷了貧窮、藐視、試探、憂患與痛苦。祂的降卑不僅是外在環境的困頓,更是祂在靈魂深處對罪惡與神憤怒的感受。
- 死亡與埋葬(Death and Burial):這是降卑的極致。祂不僅經歷了肉體的死亡,更在十字架上承受了神對罪的咒詛。祂被埋葬,進入死亡的權勢之下,這標誌著祂降卑狀態的最低點。
我們必須反對任何將基督的降卑視為神性改變的思辨法(Speculative Method)。基督的神性是永恆不變的,祂的降卑完全是在祂的人性中,以及祂作為中保的位格在執行職分時所展現的自願性順服。這不僅是歷史事實,更是救贖之約(covenant of redemption)中神聖旨意的必然結果,是為了成就罪人的稱義(justification)所必須付出的代價。